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深圳市免疫学会,英文译名为 Shenzhen Society for Immunology,缩写为 SS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免疫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 记, 由主管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民政局领导和监管下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免疫科技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是发展深圳市科学 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深圳市免疫科技者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服务社会。秉承“民主、创新、务实、协作”, 倡导志愿、平等、互助的科学精神, 团结广大免疫科技工作者, 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促进免疫学科知识普及、推动免疫学技 术发展和推广, 促进免疫学科技人才的成长, 搭建免疫学科学研 究的桥梁,为深圳市免疫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八条 本会的会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 1066 号 深圳大学医学部 A6- 1010, 邮编: 51807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免疫学学术交流, 普及和宣传推广免疫学科学技 术知识;
(二)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免疫学科技刊物, 音 像制品;
(三) 依照规定评选和奖励免疫学科技成果、论文和科普作 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培养及推荐人才;
(四) 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 促进科学道 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五) 提供免疫科技决策建议咨询服务, 参与免疫技术标准 的制订;
(六)开展会员相关培训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中涉及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 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 不 从事商品销售, 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不在会员中和 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 开展业务活动时, 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 不 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遵循科学办会原则, 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会员 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的科技和 教学工作者;
(二)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研究工作的博士后;
(三)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学历, 在免疫学领域工 作三年以上的人员;
(四)从事免疫学相关学科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免疫学学科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应用的 企事业单位;
(二) 依法登记的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会员及会员单位以四年为一届, 会员费应以一届为周期一次 性缴纳。
收费标准:
(1)理事长单位 20000 元/年
(2)理事单位 10000 元/年
(3)会员单位 2000 元/年
(4)理事长会员 400 元/年
(5)副理事长会员 300 元/年
(6)理事会员 200 元/年
(7)普通会员 100 元/年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決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 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遵守国家有关的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超多两年不履行义务的, 可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或不 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或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或受到刑 事处罚的,其相应会员资格将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 长、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 作为证
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 及时修改名册并予 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 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监事长、 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通过各项提案;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 4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经业务主管单 位审核同意后, 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 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0 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出席会议 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 事长不能或不主持的, 由副理事长主持; 副理事长不能或不主持 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 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 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 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 时会议时, 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 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 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 4 年。理事人数不超
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且为奇数。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由 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 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 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十分之一。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本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 理事会成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
立、变更和终止, 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和 代表的主要负责人;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决定本会副秘书长;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举办学术活动; (十一)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 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 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 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理事长应当 5 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 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 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理事 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 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 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 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 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递交由监事 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 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理事会会议, 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 可 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 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 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 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监事 5 名, 由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和理事任期一致, 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 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 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严 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 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 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 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 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 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 决, 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 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会议纪 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 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 规章制度、各 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 名、秘书长 1 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理事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 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 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具有 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 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工作作风民主,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 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离、退休干部兼任, 须按干部管 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 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深圳 市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九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 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 本会发生违反法律、《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
法定代表人失职, 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 法定代 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 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 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 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 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 的决议,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理事长不得兼任秘 书长。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 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报理 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 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 应形成会议纪要, 抄送理 事会和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 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 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 分支 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 分支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 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报 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 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法律责任 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 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 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 管理制度, 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 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 事表决通过, 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 作废, 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 应通过 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 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 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 法解决。
第五十六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 修改章程, 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 法定 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 举办大型研讨论坛, 组 织展览展销活动, 创办经济实体, 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 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 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 30 天 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 并自觉接受相关业 务部门的指导;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 主要内 容包括: 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 费等方面。
第五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学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 标表彰活动,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 60 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 员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 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 不具有浮动性, 采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向 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 者挪用;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 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 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
用。未经理事会批准, 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 不得将公款借给外 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 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 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 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 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 应当进行 财务审计, 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 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批 准,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 凡有正式党员 3 名以上时,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时, 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时,应推 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 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 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 3 名时,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 建立党组 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暂无正式党员时,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为建立 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 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 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 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 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 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 起 30 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向社 会公告,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 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 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 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 记机关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 第一届第一次会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